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舟政发〔2016〕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引导海洋捕捞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人社发〔2016〕65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高渔民养老保障基本待遇水平,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我市渔民养老保障工作,重点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一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理念和要求,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不单独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二要分类解决。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重点解决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渠道。三要统筹兼顾。根据现有社保体系,结合我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现状,合理把握不同制度、不同参保群体的总体平衡。四要属地负责。各县(区)对属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积极稳妥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渔区和谐稳定。
二、参保及补助办法
(一)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按《市人力社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件办法认定。对经认定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已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对此类渔民,可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1200元、2400元、3600元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缴费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除以139个月计发。
对选择按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人员,建立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和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按选定的缴费档次和捕捞年限进行量化。1200元档次的,每一年捕捞年限账户量化金额为1575元,2400元档次的为1668元,3600元档次的为1760元,并统一按除以139个月计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不再发放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
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仅用于计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不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息,不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不选择按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继续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
2.未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劳动年龄段内人员选择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先按月缴费,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缴费期间(包括正常缴费、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