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发改产业〔2015〕4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不含宁波):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规范并加强项目储备、申报、评审、验收、监管等工作流程,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省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改委。

附件: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工业专项项目),是指我省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省发改委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或牵头单位、国家发改委等给予资金补助、贷款利息补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含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专项项目。

第二条    管理职责

工业专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归零”的要求,做好各工作流程安排。省发改委是工业专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协调、汇总申报、投资计划批复转发、项目管理指导、项目监管等,省发改委产业处为业务归口负责处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发改部门是工业专项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对项目筛选、初审和报送、投资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承担具体责任。

第三条    建立专家库

建立评审专家库系统,评审专家原则上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四条  项目储备

省发改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把工业专项项目纳入省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各地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投资方向,做好工业专项项目培育,并筛选前置条件初步具备项目纳入省重大工业项目库储备。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工业专项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省发改委产业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文件要求,按规定工作流程,经委分管领导签发后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有关专项文件均应公开。

(二)各地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报送的具体落实,主要工作包括:按要求在入库的项目中开展筛选;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实;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向省发改委等报送项目请示文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其申报产业专项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审核

工业专项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发改委产业处在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核后,对符合报送程序项目进行汇总,并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二)评审专家遵循“独立、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项目前置条件、工艺技术指标、市场前景、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省发改委产业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牵头形成专项项目申报方案和项目名单,报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投资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