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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构衢州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农民转移集聚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构衢州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农民转移集聚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切实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现就重构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衢州市区农民转移集聚,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构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农民转移集聚的重要意义
  以人口集聚为导向,重构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农民转移集聚,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必然选择,是推动人的城镇化、增强发展动力的现实举措,是夯实生态本底、补齐环境短板的客观要求,也是改善农民住房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民生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补齐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来抓,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异地转移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转移集聚农民的居住问题。
  (二)坚持集聚导向,优化空间布局。按照产业跟着功能走、人口跟着产业走、资源配套跟着产业和人口走的基本思路,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集聚。
  (三)坚持科学管控,分区分类管理。以全域生态功能区建设为载体,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坚持综合配套,市区一体推进。强化市区“一盘棋”意识,注重顶层设计和资源整合,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优化农民转移集聚空间布局
  按照全域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在空间布局上引导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农民向市区、中心镇转移集聚。充分考虑农民居住的现实需求,明确不同区域重点集聚对象。
  (一)中心城市。
  要把中心城市作为农民转移集聚的重点区域,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选址建设若干个农民集聚小区,采取公寓安置方式,重点集聚对象为市区禁建区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符合下山脱贫异地搬迁条件的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等。
  (二)中心镇。
  要把中心镇培育与农民转移集聚结合起来,在柯城区、衢江区的若干个中心镇分别选址建设农民转移集聚小区,集聚对象为各自区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下山脱贫异地搬迁的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安置方式可以是公寓安置,也可以是联排安置。
  柯城区、衢江区可根据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等发展需要,在各连片开发区域规划建设规模适度的农民转移集聚小区。选址和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两区负责实施。
  四、实行农民建房分区分类管控
  在推进市区多规合一试点、划定“三区三线”的基础上,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类管控。
  (一)科学划分禁建区、限建区和允许建设区。
  1.禁止建设区,分为块状禁建区和线状禁建区。
  块状禁建区: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3A级以上景区核心区、地质灾害隐患点。
  线状禁建区:除集中安置点外的遮挡景观、有碍观瞻的沿路、沿岸区域。
  2.限制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之外的区域。
  3.允许建设区,经规划审批的农民建房集中安置区和可审批农民建房的区域。原则上应布点在乡镇所在地、中心村和农村连片开发等鼓励人口集聚的区域。
  (二)实行分区分类管控。
  对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按照新占地、原址改建、原址扩建、危房修缮等四类,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1.禁止建设区:农民住房一律实施“只拆不建、只出不进”。鉴定为D级危房的,整体搬迁前经审批可进行修建。
  2.限制建设区:一律不得新占地建房。因房屋人均面积未达到标准、确需原址扩建的,或因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确需原址改建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召集规划、国土等区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批。鼓励村民间通过调剂旧宅基地解决建房用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开展旧村庄改造提升。
  3.允许建设区:按照块状集聚的要求,统一规划、集中安置,以联排为主,条块管控相结合,严格按规划安置或依法审批农民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