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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嘉建〔202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各商业银行嘉兴(市)分(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程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时效性,增强防范相关金融风险能力,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房〔2018〕128号)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启用嘉兴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施网上签约和备案

(一)合同签订。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及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登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依据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模板,就买卖双方达成的内容,准确填入合同内;经双方核对无异议后,完成购房人“人脸识别”认证和电子签章确认。

(二)提交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登录系统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经双方签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电子合同);

2.购房人身份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还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购房时本人无法到售楼部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提供并上传公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须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的系统登录人员保持一致。

(三)备案审查。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对系统所上传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查确认预购房款(首付款)或全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审核通过的,确认完成备案。

备案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到购房人,购房人也可通过“嘉兴市房地产公众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经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底纹、二维码及“该合同已备案”等防伪标志,可用于按揭贷款、不动产登记、公积金提取等。

二、严格《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程序

(一)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需撤销备案,所涉房源须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查封、抵押等情况,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系统网上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上传下列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还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关系证明材料等;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购房人本人无法到售楼部的,须经公证委托,要求提供公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须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涉及未成年人的,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涉及司法纠纷的,买卖双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撤销备案,若单方申请还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公示程序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完成撤销备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并将房源推向市场公开销售。

三、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程序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合同信息错误或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须所涉房源不得存在不动产登记、查封、抵押等情况,且不得变更购买主体,直系亲属关系除外。

(三)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系统网上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并上传下列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还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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