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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2018-08-29                               舟建发〔2018〕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及人员管理

(一)严格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后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外地注册的(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下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持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或资质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强化注册估价师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不允许跨机构执业,未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在本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执业估价师须本人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签名字样备案。外地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师本人持机构备案证明和本人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到评估标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签名字样备案。

二、完善估价规范和程序

(三)建全专家库。定期更新全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库,不定期组织专家参与全市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技术性规定的制定和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行为的检查,组织开展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