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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01                               浙经贸轻工〔2001〕4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0〕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暂时保留(需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是指手工艺或手工艺为主的品种和技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世代相传、百年以上历史;

(二) 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 以传统手工艺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 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五)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六) 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引进国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五十年,且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并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也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制作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认定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市、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要求对其认定的申请报告;

(二) 填写好的申请认定的表格;

(三) 证明世代相传的考证资料;

(四) 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引进的品种和技艺应分别提供国内和国外历史的考证资料;

(五) 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资料;

(六) 手工艺制作或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资料;

(七) 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定、质量标准的资料;

(八) 说明其风格、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各种有关资料:

(九) 其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资料;

(十)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证明资料。

凡对以上资料要求保密的部分,申请者应加封注明,以便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封。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本省工艺美术行业中的知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80%。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或从事工作与被评审、认定的品种和技艺应相一致,需要时可聘请省外的对应专业的专家。

第六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在公示之日起三十天内,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认定,并统一制发“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八条 对公示之日起六十天内仍有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作出说明。

第九条 凡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拆封、审阅申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致使资料泄密,造成申报者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二〇〇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命名的规定制定评审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是指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中有较高创新的卓越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继承传统工艺美术基础上,对技术、工艺、原材料方面有所创新、突破,其造型和整体效果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文化内涵的时代作品或运用新技艺、新技术、新材料创作的作品,效果和水平超过传统工艺美术经典作品的;

(二) 题材新颖,构思设计巧妙,整体性、形式感强,具有较强的造型美感;

(三) 运用传统技艺或传统与现代新技术有机结合的创新技艺,能应题、应材施艺,制作用工到位。使题材、用材、技艺制作反映在作品整体效果中有机结合、恰到好处,使局部与整体美相结合,产生相一致的美学价值和价值美。

(四) 创意性强,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情趣性,创意的表达在技艺特色、材质选择和构图造型上得到完善和充分体现。

(五) 能根据作品题意的需要,处理好精工细作和用工制作简洁相一致的关系,追求最佳美的制作用工。

(六) 用材与题材相匹配,因材施艺。

(七) 选材应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实行评分制,按百分制,依照作品选题创意,构图造型、材质选择、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艺术品位与经济价值和水平定位六个方面的分解评分。

第三条 精品评审标准按下列条件分解评分:

(一) 题材创意:通过构图造型、材质选择、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的互相联系来充分反映创意的内涵,占总分的25%。

(二) 构图造型:通过造型美、整体性、形式感三要素体现作品的设计、艺术程度。占总分的25%。

(三) 材质选择:选材与材质与选题相匹配,使施艺能因材,恰到好处。占总分的10%。对选材改用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可加分5—10%。

第四条 对一些特定品种的作品,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适用调整分解比例和打分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按评审标准达到八十五分以上(含八十五分)者,可评定为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

第六条 为保证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水平与质量,评审时不定数量,宁缺毋滥。

第七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申报者应具下列条件;

(一)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

(二) 独立完成设计、制作全过程或由于工艺特殊只能完成设计、制作主要方面者;

第八条 申请评审“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提交作品下列资料:

(一) 作品实样;

(二) 规定填写的申请表格;

(三) 申请者的资质资料;

(四) 制作作品原材料的成本和产地证明;

(五) 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六) 已在国内外获奖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者,可在申报期内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作品评审申请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市、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工艺美术产区的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先期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评选,再予推荐。

第十二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委员会由本省工艺美术行业中的知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于三分之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80%。评委的专业或从事工作与被评审的品种作品应相一致,需要时可聘请省外的对应专业的专家。

第十三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认定,并统一制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第十五条   对公示之日起六十天内仍有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申报者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对经查实伪报精品设计制作者,除通报点名批评外,取消二届精品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在审核、评审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