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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嘉建〔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分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分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后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嘉政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策规定,把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同等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

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中“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按要求把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同等享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

二、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中“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的要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发展住房保障事业,明确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政策,科学设置住房保障资格条件,逐步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各地政府实施的住房保障,近期要重点解决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中住房困难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时间长的人员、公用事业职工等的基本住房需求。今后,随着住房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要进一步放宽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更多地解决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