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共海外仓评价办法的通知
丽商务〔202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商务〔2022〕6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商务〔2023〕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市级公共海外仓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
一、申报对象
海外仓是指国内企业将商品通过大宗运输的形式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然后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公共海外仓注重公共性特点,除企业自用外,还为其他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分销、展示等境外综合营销服务。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在丽水市内依法注册1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不得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熟悉目的国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知识,能为我市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分销、展示等境外综合营销服务;
3.具有仓储管理系统,具有基本的订单管理模块、物流模块、仓储模块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4.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上年度已为5家(含)以上丽水市内出口经营主体提供海外仓储、配送等服务(需有完善的合同、协议和服务清单等);
6.海外仓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7.已经在进行海外营运中试点的项目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三、认定程序
市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公共海外仓申报评定,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另行发文。
(一)申报。申报企业根据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本辖区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将有关单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不能通过书面资料审核确认的事项要组成专项核查小组进行核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定。市商务局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拟定初步名单,并将专家评审通过名单提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商务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研究确定最终名单,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发文公布。
本评价办法自2022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公共海外仓认定申报材料
2.丽水市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3.海外仓服务丽水企业清单
4.申报单位承诺书
丽水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共海外仓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9 信息来源: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市级公共海外仓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已于2022年4月28日印发。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7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中国(丽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夯实我市跨境电商发展基础要素支撑,助推我市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制定公共海外仓的评价办法尤为迫切。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