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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退〔1997〕229号[1997]财行127号浙教人[1997]438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属高师院校:

为适当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妥善解决这部分离退休教师未享受教师教龄津贴和提高10%工资标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师范院校等按规定属于享受教师教龄津贴和提高10%工资标准范围的学校离退休的教师,离退休时未享受教师教龄津贴和提高10%工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