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浙政发〔2004〕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根本大计。多年来,我省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当务之急。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围绕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加快构筑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摆上重要议程
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条件,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面对不断加快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加大社会保障投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按照党的十六大“多渠道筹措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生育等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努力构筑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孤寡老人集中供养、贫困家庭子女助学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让全省最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努力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明显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年增幅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比例,逐步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达到更高比例。
(一)按照社会保障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对属于地方事权,按政策规定必须由本级政府安排的,各地政府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应该由地方承担支出项目的缺口,并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对省政府要求按比例配套的地方,各地政府要按规定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能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
(二)各级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重点用于补充社会保障支出。
(三)各级政府集中统筹的预算外资金,除省里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按统筹总额一定比例划转,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将与各地政府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相挂钩,重点加大对山区、海岛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努力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
(一)进一步落实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职责,完善征缴管理办法。各地要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