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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36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残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转发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15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医疗按摩教学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医疗按摩教学的盲人(含低视力者,下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二)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初级为医疗按摩士、医疗按摩师,中级为主治医疗按摩师,高级为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士为员级资格,医疗按摩师为助理级资格,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为副高级资格,主任医疗按摩师为正高级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医疗按摩士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2年(申报时间截至2015年)。

(二)申报医疗按摩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疗按摩或相关医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2.医疗按摩或相关医学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士工作满2年;

3.医疗按摩或相关医学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士工作满5年。

(三)申报主治医疗按摩师应有省级以上医学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疗按摩或相关医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师工作满4年;

2.医疗按摩或相关医学专业大学大专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师工作满6年;

3.医疗按摩或相关医学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医疗按摩师工作满7年。

(四)申报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任医疗按摩师资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学历条件均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所指相关医学专业包括中医推拿、针灸推拿等专业。

三、评价办法

(一)医疗按摩士、医疗按摩师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法进行评价。

申请人具备申报条件后,通过国家统一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即取得医疗按摩士或医疗按摩师资格。考试科目按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执行。

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人员,通过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医疗按摩士资格。考试科目有人体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