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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文件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是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前期工作、 加快建设用地项目落地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 政府要高度 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国土 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建设规划、财政、人力社保、农业、 监察、审计、信访、法制、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管理。各县(市、区) 也要成 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

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职责

( 一)县(市、区) 政府工作职责。

县(市、区) 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领导小组会议,研 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负责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和补偿安置政策,明确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单位,规范征 地拆迁行为,督查工作进度,对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 开展农 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  国土资源部门: 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主管部门, 组织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领导小组确定的相关事宜; 负 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申报审查征收土地方案; 编制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办理建 设用地项目供地手续; 核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名额。

2.  规划部门: 负责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工作,明确建 设用地项目征地红线、规划用途,做好村留地项目选址工作。

3.  建设部门: 负责受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参与指 导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4.  财政部门: 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

5.  人力社保部门: 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和政 策解释等工作。

6.  农业部门: 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指 导和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收回、注销等工作。

7.  监察部门: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检 查。

8.  审计部门: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资金的审计 工作。

9.  信访部门: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信访处置工 作。

10.  法制部门: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争议 协调处理工作。

11.  公安部门: 依法打击非法阻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 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 三)乡镇(街道) 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 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做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前期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 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落实; 负责被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管理; 负责被 征收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 四)建设用地单位工作职责。

征地项目已落实具体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和补偿安置费用。

(五) 房屋征收单位工作职责。

负责被征收房屋现状调查、委托评估,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并发布公告,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 六)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职责。

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有关事项; 负责征地补偿 费按规定要求进行分配、支付到户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 工作; 负责村留地资产的使用、分配和规范管理; 配合乡镇(街 道) 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程序

全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房 屋的,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 一)项目选址。

建设用地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红 线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 道) 或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

(二)用地预审。

需要用地预审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市、区) 国土资源 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预审权 限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 三)用地申请。

具备用地申请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向 县(市、区) 政府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县(市、区) 政府向国土 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下达建设用地项目农村集 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任务,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单位。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 四)告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项。

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向被征地村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告知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被征地块位置、规划用途、拟采取的补偿安置政策等内容,明确 告知书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由乡镇(街 道) 一同送达被征地村委会,并在项目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和群 众集中居住地张贴,张贴情况要通过拍照、张贴证明等方式存档, 并纳入征地档案。告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项的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情况调查。

(五) 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情况。

1.  勘测定界。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勘测 单位进行实地勘测,校核土地调查成果,调查项目用地的范围、 面积、地类、土地所有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纳入征地档案。

2.  土地使用权调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 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 状况。调查结果纳入征地档案。

3.  青苗、地上附着物调查。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 乡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查清建设项目用地范 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权属,并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 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摄像,制作影像资料,纳入征地档案。

4.  房屋征收基本情况调查。房屋征收单位会同乡镇(街道)、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 屋农户情况、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地上房屋状况要进行现场拍照、 摄像,制作影像资料,纳入征地档案。

( 六)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调查成果。

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勘测定界成果书面告知村委 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和乡镇(街道),并经上 述单位共同确认。确认情况纳入征地档案。

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 要将土地使用权调查、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 使用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相关权益人); 房屋征收单位将房屋征收初步调查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农户。相 关权益人对告知情况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并告知有关情况; 相 关权益人无异议的,视为对调查成果的确认。告知情况要书面存 档,纳入征地档案。

调查成果确认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召集村民代 表和拟征地块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召开会议通报拟征土地面积、 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 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 乡镇(街道) 派人参加会议。

(七)拟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包括建设用地项目的 基本情况、勘测定界成果、土地权属调查成果、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调查成果、征地补偿方案、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其他补偿安 置措施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市、区) 国 土资源部门拟定并纳入征地档案。

2.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包括被征收户情况、被征收房屋 情况、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式等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由房屋征收单位拟定,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审核,报 县(市、区) 政府批准,纳入征地档案。

(八)征地听证告知。

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制定听证告知书,委托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的 乡镇(街道) 送达相关权益人,告知其具有听证权利。听证告知 书应在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村委会(或 村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听证的出具放弃听证说明; 相关权益人在 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县(市、区) 国土 资源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末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 或相关 权益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材料纳入征地档案。

(九)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完成后,由县(市、区) 国土 资源部门与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签订征地补偿协 议。 乡镇(街道) 作为鉴证方参与协议签订。

(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地报批前,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 或重点建设用地项 目主管单位应对土地征收事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社会稳 定问题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征地档案。

(十一)办理征地审批。

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规定,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公告。

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市、区) 政府必 须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以书面 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 收单位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可与土地征收公告同时发布。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报县(市、区) 政府批 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和群众集中居住地进行张 贴,并拍照、摄像书面存档,同时在县(市、区) 政府、国土资 源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

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相关权益人申请听证的,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征收单位要先行组织听证,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公告情况纳入征地档案。 (十三)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

1.  实施征地。( 1 )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后,相关权 益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 办理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