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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 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相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运用相应的指标体系,对各民办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成绩、效果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激励指导民办事业单位不断强化公益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归集、汇总民办事业单位评价信息,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信息记录、指标评价和结果运用;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监管信息记录、指标评价和结果运用。信用办负责将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在工作中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实施联合监管激励惩戒。

第五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遵循公正公开、科学合理、激励指导、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内容主要有:行业规范、服务水准、社会满意度三个方面,评价基本分100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

(一)行业规范(20分),包括民办事业单位遵守登记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管理、税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参保等方面的情况,由登记管理、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

(二)服务水准(55分),包括服务理念和行为、服务职能履行、内部管理结构、专业技术队伍、服务条件氛围、服务质量成效、改革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由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社会满意度(25分),是指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专家、知名人士等),特别是服务对象对民办事业单位服务效果的满意度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同时,对于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事业单位,可另行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1.行业等级升级;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

3.取得其他重大成就或业绩。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以自然年度(学校以学年)为一个评价期,评价程序包括自查自评、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公告结果4个程序。

(一)自查自评: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学年)年底向民办事业单位下达评价通知,民办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评,报送自评报告至登记管理机关。

(二)综合评价:登记管理机关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评价要求开展相应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向信用办、投诉咨询举报中心等单位征集民办事业单位公益评价所需的监督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进行联合实地核查。

(三)评定等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部门评价结果、征集到的相关部门监督信息和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评定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等级。

(四)公告结果:通过相应平台向社会公告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八条  公益指数评价结果分为A、B、C、不合格四个级别。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为A级,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B级,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因民办事业单位自身原因不予报送自评报告的,在部门评价综合结果的基础上,降一个等次确定公益指数评价等级。

第九条  民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A级:

(一)本年度不按规定报送、公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在公益指数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民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列为不合格单位:

(一)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连续三年因民办事业单位自身原因不予报送自评报告的;

(三)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为最低等级的;

(四)有重大合同欺诈行为或恶意逃避债务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行为并被法院判决败诉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A级的民办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通报表扬;

(二)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适当上浮的参考依据;

(三)在财政扶持方面给予倾斜;

(四)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B级的民办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开展相应的检查指导工作,引导民办事业单位改进提升;

(二)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培训,督促加强管理,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指导民办事业单位根据公益指数评价失分项目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C级的民办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必要时,可进行约谈。

对连续2年被评为C级的单位,予以告诫;连续两次被告诫的单位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屡次不改,可以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暂停执行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五)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新增】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相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相应核销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教育、医疗卫生领域先行开展,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其他领域拓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总表

2.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细则



附件1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总表

评价内容

内容说明

实施单位

分值

行业规范

登记管理、实名制等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

4

价格政策执行等情况

发改部门

4

依法纳税、财务管理等情况

财政、税务部门

4

依法用工、社会保险等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

8

服务水准


包括服务理念和行为、服务职能履行、内部管理结构、专业技术队伍、服务条件氛围、服务质量成效、改革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

55

社会满意度

公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以及诉讼、投诉、举报等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

25

附加分

行业等级升级、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等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

不超过10分

合计



100+10



附件2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细则


评价内容

评价细则

实施单位

行业规范

登记管理、实名制等情况

(4分)

①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没有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分

登记管理机关

②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符合规定

1分

③实际使用的名称(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分

④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报备员额使用符合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1分

价格

政策

执行

情况

(4分)

①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1分

发改

部门

②自主定价范围内的服务延续期间收费政策变化应事先书面约定,没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发生

1分

③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1分

④没有收取未事先告知和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1分

依法用工、社会保险等情况

(8分)

①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分

人力社保部门

②在本年度内无因劳资纠纷引发重大或突发群体性事件

1.5分

③在职职工参保五险的参保率达到100%

1.5分

④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的五险社会保险费

1分

⑤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五险的参保手续

1分

⑥报备员额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分

行业规范

依法纳税、财务管理等情况

(4分)

①税费缴纳情况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赋分

B级以上:1分

财政、税务部门

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1分

③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1分

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分

服务水准

行业服务水准(55分)

①服务理念和行为

55分

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可利用行业评价结果折合成对应分值)

②服务职能履行

③内部管理结构

④专业技术队伍

⑤服务条件氛围

⑥服务质量成效

⑦改革创新发展

社会满意度

公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以及诉讼、投诉、举报等情况(25分)

①服务对象满意度(根据测评情况赋分)

15分

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

②社会百姓的满意度(根据测评情况赋分)

5分

③专家、知名人士的满意度(根据测评情况赋分)

5分

④有投诉、举报且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1-3分,扣完25分为止(如,被投诉举报乱收费行为并被查处;在本年度内因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投诉举报被查证属实、行政处罚等)

扣分项

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发改、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

附加分

行业等级升级、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等情况

(10分)

①获行业等级升级

2分

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

②获市级、省级部门荣誉或奖励

3分

③获省级、国家部委荣誉或奖励

5分

④获国家级荣誉

10分

⑤其他重大成就或业绩

酌情

加分







《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5  信息来源: 市府办

  现就《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是全省首个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市,试点两年多来,全市民办事业单位注册登记数由最初的2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通过报备员额政策吸引各类人才97人,促进了资金、人才向民办教育、卫生领域集中,推动了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的精神要求,加强民办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我市在借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民办事业单位特点,探索公益指数评价,制定该《办法》,推动试点由登记为主转向登记监管并重,激励指导民办事业单位不断强化公益属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主要政策解读

  本文件包括六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评价内容”,三是“评价程序”,四是“评价结果”,五是“结果运用”,六是“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目的是提高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按照公正公开、科学合理、激励指导、简便易行的原则,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单位各司其职、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实施联合监管激励惩戒。该文件适用于市、县两级民办事业单位。

  (二)评价内容。重点对民办事业单位在行业规范、服务水准和社会满意度三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分。

  行业规范主要评价民办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情况;

  服务水准主要评价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理念和行为、公益服务职能履行、内部管理结构、专业技术队伍、公益服务条件氛围、公益服务质量成效、改革创新发展等方面情况;

  社会满意度主要评价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专家、知名人士)、特别是服务对象对民办事业单位服务行为、效果的满意度。

  同时,对于当年度行业等级升级、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给予适当加分,附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评价程序。按照自查自评、部门评价、评定等级、公告结果的程序开展,以自然年度(学校以学年)为一个评价期。

  (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进行定量定性,分为A、B、C、不合格四个级别。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为A级,相当于优秀等次;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B级,相当于良好等次;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相当于合格等次;60分以下列为不合格单位。并规定了不能评定为A级和直接列入不合格等级的“一票否决”情形。

  (五)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对应的奖惩措施。评定为A级的民办事业单位,以激励为主,在报备员额使用、财政扶持和评先评优等各方面享有优先政策;评定为B级的,主要采取政策宣传、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等措施;评定为C级的,主要采取限期整改、重点检查、进行约谈等管理措施;评定为不合格的,主要采取重点检查、暂停优惠政策、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惩戒措施。

(六)附则。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教育、医疗卫生领域先行开展,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其他领域拓展。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