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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湖政发〔201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删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第三、(一)5部分中:"物业服务费的拒交、欠交情况经属地街道(乡镇)调解认定后,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删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0号)第九条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供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