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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2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3〕4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

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好的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在落实创业政策、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依法成立并达到基本创建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实体,包括具有集聚效应和孵化功能的创业园、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基地、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互联网众创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均可作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

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一般不得重复、交叉再次申报。

二、认定原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一)科学规划,特色明显。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基地建设的长期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提前布局就业创业服务,能因地制宜实现本土化创业孵化;善于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创业孵化模式。

(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具备开展创业孵化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有规范的孵化业务经办流程。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优秀的导师团队和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管理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细致周到的创业服务。

(三)创业引领,认可度高。正常开展创业孵化业务,创业孵化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率达到行业或地区较好水平,政府鼓励创业、扶持实体的各项政策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得到创业实体充分认可,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区域创业品牌。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基本认定条件和综合评估指标两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须具备基本认定条件,再进行综合评估(市级评估须达到80分以上)。

基本认定条件为:

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2年及以上;

2.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有一定场地规模,市级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或特色产业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3.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4.拥有专职管理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服务。

5.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市级不少于50家,入驻由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40%,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

其中,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包括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为:(1)重点人群、农民工、返乡入乡人员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20家,稳定经营12个月可视为孵化成功,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30%;(2)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其他认定条件参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求执行。

鼓励企业建立培育企业骨干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为: (1)企业设立单独的部门运营或管理,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运营2年及以上;(2)设立企业骨干创业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3)在孵企业骨干创业团队不少于6人,2年内在绍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30%;(4)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

综合评估条件按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五方面实行百分制评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创业带动就业率、孵化成功率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相关口径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2.《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综合评估表》(附件2);

3.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4.基地可支配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

(二)专项材料

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附《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3)、《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就业(实习)职工名册》(附件4);“重点人群”创业者相关证明材料。

五、认定流程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采取自主申报、区、县(市)级初审、市级评定的程序,按照申报、初审、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每年认定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区、县(市)人社部门组织对申报基地(园区)进行现场指导工作。对申报基地(园区)和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三)评定。市人力社保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最终出具评定确认结果,并公示7日,没有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相应标牌,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基地建设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优先向国家和省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申报。

六、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对所辖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及时报送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季汇总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孵化基地运行报表。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考核,三年建设期满的每2年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市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标牌,不再享受相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七、政策扶持

1.一次性建园资助。对认定为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单位,属地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基地建设资助资金,已享受所属地科技部门众创空间补助,只享受差额部分资助。

2.创业孵化补贴。三年建设期内,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可对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创业孵化补贴。具体标准为:

考核优秀为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增幅超过40%。

考核良好为基地建设情况良好,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增幅超过20%。

考核合格为基地建设情况平稳,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保持稳中有进。

3.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点人群”创业实体,给予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第二、三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贴,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入驻场所免租金的不予补贴。

4.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要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

八、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将其摆在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工作方案和培育计划,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大力宣传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实体积极参与认定,可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先行组织开展区、县(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推荐产生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初审程序,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如实填写推荐意见,确保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真正将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创业基地推荐上来。

九、其他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建园资助及其他相关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2.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按照《关于印发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6〕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区、县(市)遵照执行。具体由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docx

2.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综合评估表.docx

3.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现有入驻创业实体名单.docx

4.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就业(实习)职工名册.docx



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综合评估表

项目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估分

扣分说明

机构场所(20)分

基地资质

1

依法成立或经政府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2年(含)。

4



发展规划

2

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当地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功能布局合理,服务定位清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管理团队

3

有专门运营服务机构和经营管理服务团队,机构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架构合理,具有大专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以设立创业服务中心等形式开展创业服务。

3



基础设施

4

基地产权明晰,建设布局合理,场地面积达2000m2,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和特色产业基地1500m2,用于创业孵化的场地利用率不低于60%。

7



5

具有多功能会议室、产品展示室、洽谈室和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和必要的附属设施;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安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4



日常管理(10)分

基本制度

6

建立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总结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和创业实体运营情况。

2



7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明确,能满足创业实体的实际需求。

2



资金管理

8

建立和规范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引导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3



日常管理

9

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服务规范,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合理,服务规范健全。

1



10

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统计工作情况档案及台账,并建立电子档案,掌握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投资、招人用人、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归类准确清晰,数据材料真实有效,查阅方便。

2



创业服务(35)分

创业服务(35)分

实体准入

11

入孵实体产权清晰,自主合法经营,有较好的成长性,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划及发展方向,具备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特征,无违法记录。

3



12

入孵实体属新注册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孵实体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在基地外,创业数据可打包计算)。

2



政策落实

13

有效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入孵实体提供房租、经营场地、水电费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实体总体较为满意。

8



综合服务

14

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服务。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

评定、社保代理、权益保障等辅助服务。提供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风险评估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法律

援助、技术支持等其它创业服务。

6



15

提供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质量检测、数据中心、创业能力测试等公共技术服务,帮助实体降低创业成本。

2



融资服务

16

帮助入驻实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服务,引进创业扶持基金或创业风投机构,解决创业实体发展所需资金。

3



创业指导

17

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引入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解决实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

3



滚动孵化

18

每年新入孵实体不少于3户。建立针对性的扶持服务规划,帮助实体成长壮大。对入孵及孵出创业实体建立动态跟踪服务机制。

3



19

完善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建立入孵实体及创业项目审核、评估与考核办法,建立包括孵化成功退出、期满提前退出和不合格责令退出等退出机制,对在孵实体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支持创业实体创业成功后迁出,实现滚动孵化。

5



孵化成效(20)分

实体数量

20

基地内可容纳实体数不少于50家,孵化基地入驻重点人群在孵创业实体数近2年均不少于30家,其中,农民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20家。

6



孵化率

21

基地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

5



迁出率

22

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20%,达不到则每缺1%扣0.1分。(农村创业孵化基地不考核迁出率)

4



带动就业

23

创业孵化基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含创业者本人),农民创业孵化基地1人平均带动至少5人就业,企业骨干创业平均带动至少5人就业;带动就业率每缺1%扣1分。

5



工作创新(15)分

创新机制

24

积极探索基地建设和经营的新思路,在管理机制、孵化功能建设方面有所创新突破,成效显著。

3



合作支持

25

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邀请专家学者到孵化基地进行相关技术支持。

2



表彰奖励

26

获得市县区级表彰奖励

2



经验交流

27

建立交流平台,组织各类创业联谊活动,鼓励在孵实钵交流创业经验、创新技术,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交流活动。

3



创业宣传

28

建立完善基地创业服务网站,有专题基地宣传视频,积极开展创业宣传,努力营造创业文化,创业氛围浓厚。

5





评估得分

项目

机构场所

日常管理

创业服务

孵化成效

工作创新

标准分100

20

10

35

20

15

自评分







申报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

评分







区、县(市)

推荐意见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

评分







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审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市审定确认

意见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12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起草背景

为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在落实创业政策、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绍兴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认定原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1、科学规划,特色明显。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基地建设的长期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提前布局就业创业服务,能因地制宜实现本土化创业孵化;善于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创业孵化模式。

2、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具备开展创业孵化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有规范的孵化业务经办流程。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优秀的导师团队和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管理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细致周到的创业服务。

3、创业引领,认可度高。正常开展创业孵化业务,创业孵化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率达到行业或地区较好水平,政府鼓励创业、扶持实体的各项政策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得到创业实体充分认可,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区域创业品牌。

(二)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基本认定条件和综合评估指标两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须具备基本认定条件,再进行综合评估(市级评估须达到80分以上)。

基本认定条件为:

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2年及以上;

2.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有一定场地规模,市级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或特色产业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3.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4.拥有专职管理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服务。

5.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市级不少于50家,入驻由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40%,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

其中,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包括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为:(1)重点人群、农民工、返乡入乡人员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20家,稳定经营12个月可视为孵化成功,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30%;(2)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其他认定条件参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求执行。

鼓励企业建立培育企业骨干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为: (1)企业设立单独的部门运营或管理,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运营2年及以上;(2)设立企业骨干创业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3)在孵企业骨干创业团队不少于6人,2年内在绍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30%;(4)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

综合评估条件按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五方面实行百分制评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创业带动就业率、孵化成功率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相关口径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2)《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综合评估表》(附件2);

(3)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4)基地可支配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

2、专项材料

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附《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3)、《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就业(实习)职工名册》(附件4);“重点人群”创业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流程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采取自主申报、区、县(市)级初审、市级评定的程序,按照申报、初审、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1、申报。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每年认定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

2、初审。区、县(市)人社部门组织对申报基地(园区)进行现场指导工作。对申报基地(园区)和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3、评定。市人力社保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最终出具评定确认结果,并公示7日,没有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相应标牌,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基地建设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优先向国家和省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申报。

(五)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对所辖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及时报送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季汇总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孵化基地运行报表。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考核,三年建设期满的每2年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市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标牌,不再享受相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六)政策扶持

1、一次性建园资助。对认定为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单位,属地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基地建设资助资金,已享受所属地科技部门众创空间补助,只享受差额部分资助。

2、创业孵化补贴。三年建设期内,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可对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创业孵化补贴。具体标准为:

考核优秀为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增幅超过40%。

考核良好为基地建设情况良好,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增幅超过20%。

考核合格为基地建设情况平稳,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保持稳中有进。

3、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点人群”创业实体,给予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第二、三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贴,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入驻场所免租金的不予补贴。

4、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要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成立并达到基本创建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实体,包括具有集聚效应和孵化功能的创业园、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基地、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互联网众创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

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一般不得重复、交叉再次申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5-81503556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