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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省下放我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经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备案登记后,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和第四款的“如有个别特殊项目须采用线下交易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2.第二十一条中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原路径退还,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修改为“投标保证金必须按原路径退还,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第三十二条中的“市本级与11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作”修改为“市本级与12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前款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可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产权交易信息应实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实现数据同步发布、集约共享。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互联互通、开放兼容、公开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

第六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承担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与温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八条 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将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经信、文化、人防、环保、规划等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在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下属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集中监督管理。未实施招标投标集中监督管理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分行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外,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能分工,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服务以及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综合服务场所。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承办的交易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制度。温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范围。列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的项目,应当统一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重新编制(修订)后的交易清单须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进场的分散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除外)以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委托温州产权交易中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用海)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源于行政许可的市场化配置项目;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和转让项目;

(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进场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部委和省有关规定,深入推进能源要素等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高效便捷的资源要素交易机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公共资源管委办制定要素资源市场化交易的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和配套措施,审核认定交易主体资格和要素指标,积极推动用能权、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等要素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未列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的项目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项目业主自主提出申请,必须经出资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明确项目的监督部门和交易方式后,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项目业主(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特殊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须报县级以上政府(功能区)同意。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以外的项目进场交易时,应参照相同交易方式的其他场内交易项目的规范性程序操作,做到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信息公开、诚实守信。

项目的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无法确定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项目交易实施监督管理。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等参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平台运行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均应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保证金委托集中收退、统一专家资源。

第十六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交易,交易项目的审批、核准信息应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须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提供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的不得进场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须提供项目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相关审批、核准文件)、项目备案表、经备案登记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等。省下放我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经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备案登记后,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政府采购项目和国有企业采购项目。

采购人须提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或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执行确认书。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委托温州产权交易中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

转让方应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委托,提供具有国有资产处置权的机构或组织同意的批准文件、交易委托书、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核准文件等资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实施,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规〔2017〕4号)及相关文件执行。如有个别特殊项目须采用线下交易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交易时应提供:委托出让函、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成交确认书范本、出让合同范本、规划设计条件书、土地勘测定界资料、现场电子照片等资料;有资格预审查的,应提供预审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矿业权出让。交易时应提供:委托函、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的意见、经当地县级政府同意的出让方案、矿区范围划定论证材料、矿业权实地核查资料、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通知书、矿业权评估报告及网上公示情况、挂牌保留底价(或无底价)集体会审意见。涉矿用地、道路、林地、坟墓、电力、铁路及其他政策处理的相关资料(公示材料、协议书)、出让公告、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样式、矿业权出让合同样式等资料。

(五)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国家部委、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项目需变更交易方式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二)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三)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

(五)国有产权交易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交易服务场所告示牌等载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发布交易信息的时限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开标和评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招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招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对于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给公共资源管委办。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项目业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收退管理,实现规范管理、及时收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必须按原路径退还,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异议、投诉等需要暂停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应推动全市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及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推进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温州片区)的建设、入库专家名单初审和使用工作。

省住建厅批准的温州地区房建和市政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单统一纳入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管理。

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遴选一批内业品德好、业务精、经验足、责任感强的专家组建成资深专家库,在市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优先使用资深专家。加强对资深专家的监督考评,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等专家成员应使用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结果在评标活动正式开始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按照省相关规定,合同估算价限额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不受地域限制。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温州片区)及附近地区的专家片区内随机抽取。若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应在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温州市合同估算价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属于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属于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加强招标人和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以鼓励充分竞争为原则,不得随意提高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发生。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与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档案库(电子档案库)。招标代理机构应统一将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类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 电子交易

第二十八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和运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县(市、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wzzbtb.com/wzcms/),横向开放对接各类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行政监督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等,并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提供电子监察网络端口,纵向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行政监督部门未建设电子监管系统的,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开通行政监督端口,满足实时监管需要。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产权成交确认与成交合同的,需采用纸质方式线下操作。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平台系统平稳运行。各类平台系统原则上应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要求,应该具备并提供7×24小时的运行保障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上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澄清答疑、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活动均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鼓励招标人(项目业主)在相关专业评标专家数量少、技术相对复杂、社会关注度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时使用远程异地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技术支撑,开发和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功能。市本级与12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作,与省内外地市达成合作协议,完成技术对接,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率先推行,逐步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因电力、网络、病毒等原因导致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异常又无法及时解决的,经行政监督部门或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同意,招标人等相关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宣布项目开评标暂停,并通知投标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在电子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1小时以内的,经可靠测试后,恢复实施;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1小时以上的,须通知投标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转入线下操作。

(二)因项目开评标转入线下操作,其投标有效期相应顺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投标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自身电脑、操作、网络等原因造成个别无法完成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两份(含)以上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且招标文件有相关约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核对后提出,经行政监督部门或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认可,可视为投标文件异常性一致:

(一)应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相同;

(二)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与计价软件特征码关联相同;

(三)投标文件差错出现3处(含)以上完全相同;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成规律性差异,标书雷同性部分达80%以上。

第六章 信息系统对接共享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和县(市、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通过相关检测认证。

第三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的建设和使用工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交易主体信息库信息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可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注册,自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已在市内其他交易中心注册的,经系统对接后,可使用原注册账户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可向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CA签章服务商申请CA证书和电子签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网上交易CA证书的申请、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规〔201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依法公示的信息随机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中心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相关交易信息,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整合全市的交易信息后统一上传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 平台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开设必要的开标、评标场地,配备音视频实时监控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识别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为交易活动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共享。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和专家信用信息,如违法违规处罚、奖励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和动态更新,并同步向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推送应公开公示的相关信用信息。

进一步加大评标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在发布中标结果时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分及其评审理由;被否决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中标候选人业绩、人员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充分利用统计分析工具,做好公共资源统计分析,按要求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报送数据,为政府决策、市场交易等提供大数据服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推进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相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根据需要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协助相关部门对交易主体、代理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三)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建立由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建设贯通、数据上传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执行。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处罚等信用信息实行互认共享。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5日起实施。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2018年版)


代码

项目名称

备注

A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A01

房屋建筑

具体

项目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钢结构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构筑物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2

市政

具体

项目

城市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公共广场工程

给水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

泵站工程

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燃气工程

热力工程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园林工程

绿化工程

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管理

A03

公路


具体

项目

公路工程

公路桥梁工程

公路隧道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

与公路工程相关的安全、防护、机电、照明、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


与公路建设、养护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4

市域铁路S1S2线


A07

水利


具体

项目

水库工程(蓄水枢纽工程)


防洪工程


治涝工程


灌溉工程


供水工程


发电工程


水闸工程


引水枢纽工程


泵站工程(提水枢纽工程)

堤防工程


农村饮用水工程


河湖整治(含疏浚、吹填)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包含通航、过木、桥梁、道路、码头及渔业等水利水电工程专用建筑物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其他水利工程


A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具体

项目

码头工程

航道工程

水下地基和基础工程

围堤护岸及陆域回填工程

通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水下开挖与清障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11

地质矿产工程

具体

项目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A12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按照《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执行。

A13

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用户工程


A14

前期物业项目


B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B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


具体

项目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租赁 


B03

采矿权出让


具体

项目

采矿权有偿出让


采砂权有偿出让


C

国有产权交易


C01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


具体

项目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


C0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交易


具体

项目

国有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

指企业委托温州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企业、温州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操作。

国有存量城建资产处置项目


D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分散采购公开招标进场项目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D01

货物类

D02

工程类

D03

服务类

F

排污权

具体

项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G

公共(含公益)事业管理

具体

项目

市政设施维护承包


政府负责处置的危险废物

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危险废物。

H

特许经营类

具体

项目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本类项目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承包)者的,应按照规定要求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烟花爆竹销售点零售经营权出让由各级安监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场交易。

小型货车号牌交易

烟花爆竹销售点零售经营权出让

旅游(包车)、班线客运特许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

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

I

国有企业采购


J

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非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药品集中采购、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Z

其他交易


Z02

海域使用权出让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22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25日起实施。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市在总结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十余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管的制度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交易活动更加规范高效、阳光透明、提质提效。《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将作为我市整合归并后3个招投标办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个,经省政府同意后,纳入《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主件和1个附录。主件共9个章节,49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四章平台运行,第五章电子交易,第六章信息系统对接共享,第七章平台服务,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附录为2018年版的《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涵盖10大类交易项目,每个项目均列明项目代码和项目名称。

三、文件的创新举措

(一)创新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将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经信、文化、人防、环保、规划等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在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下属市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办理,改变了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模式,提高了行政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交易平台运作程序。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均应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保证金委托集中收退、统一专家资源,实行“四统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随机抽取,文件规定了在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不分地域随机抽取的合同估算价限额。

(三)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文件明确指出,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张网”,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县(市、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横向与各类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等连接,纵向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息互联共享、集约发布。推行从网上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澄清答疑到中标候选人公示全过程电子化交易。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鼓励招标人(项目业主)在相关专业评标专家数量少、技术相对复杂、社会关注度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时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运用信息技术识别计算机硬件特征码是否相同,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性一致,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查处。

(四)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共享。文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和专家信用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和动态更新,并同步向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推送应公开公示的相关信用信息。同时,进一步加大评标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在发布中标结果时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文件对交易平台监督的渠道和措施

文件规定了多渠道多方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机制:一是第三方机构监督,建立由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这项工作由市审管办(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组织和督促;二是行业协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三是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2018年版《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的调整内容

2018年版的《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与2015年版的相比,将近年来已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排污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非政府采购项目等资源要素项目列入交易清单内,进一步拓展了进场交易范围,提升了公共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