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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发〔202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市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二、地价标准。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一类区片3.6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2.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5.4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3.7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2万元/亩。

三、新老标准衔接。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通知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洞政发〔2017〕35号)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停止执行。

附件: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pdf【见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3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市政府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背景

2020年4月24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决定今年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