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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8〕14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04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涉及的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京政发〔2007〕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08]24号
部分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本法规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8.15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未废止条款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失效】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