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物等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建立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稳步贯彻实施。同时,各地在组织申报确定历史建筑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执行,严禁违规确定历史建筑,利用本《暂行办法》流转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

附件: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6月12日

附件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范开展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要以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为出发点,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着力畅通流通渠道、明确权利义务,确保产权流转,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要尊重和依靠村级组织的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积极稳妥、有序开展。

第三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历史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历史建筑流转的受让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居民、法人、组织。

第五条 流转的历史建筑产权分为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其中个人产权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



第二章 流转管理



第六条 历史建筑流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参与流转的历史建筑应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无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历史建筑,不得流转。

(二)程序合法。集体产权历史建筑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流转,个人产权历史建筑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方可流转。

(三)保护合规。参与流转的历史建筑均应具有已依法审批的保护图则,且产权人已与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四)整体流转。成院落的历史建筑须以独立院落为单位参与流转,不成院落的历史建筑须以整栋为单位参与流转。

第七条 历史建筑流转方式包括下列原则:

(一)历史建筑流转按照产权归属分为两种方式:个人产权历史建筑可以经原产权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个人房屋交易行为进行流转;集体产权历史建筑一律采取公开转让方式进行流转。

(二)历史建筑流转时,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流转;集体土地性质和原土地用途不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以相关合法不动产权证为依据。

(三)历史建筑流转采用带保护图则流转的方式,即原产权所有人在流转前应向受让人告知依法批准的保护图则和已签订的保护协议,流转后保护责任随产权转移而自动转移。

(四)历史建筑流转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费用包含于流转价格中,按流转价格的一定比例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个人产权历史建筑流转程序包括:

(一)申请:产权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流转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二)交易:买受双方持村委会同意证明材料,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历史建筑转让合同至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备案手续、受让人应同时与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作为流转合同的附件。流转合同应在村民委员会备案。

(三)修缮: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行为等不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和保护图则、保护协议要求的或拟改变历史建筑用途,以历史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受让人应在签订历史建筑流转合同之日起1年内按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修缮和利用方案应符合保护图则和保护协议保护要求并经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修缮后应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四)登记:买卖双方持经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历史建筑转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权籍调查成果、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据、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及修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由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

第九条 集体产权历史建筑流转程序包括:

(一)审议:由历史建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2/3人数同意后方可流转。

(二)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同意流转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合法的不动产权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转让后,买卖双方同时持历史建筑转让合同向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备案手续。经所在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后,受让人应同时与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转让合同应在村民委员会备案。

(三)修缮: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行为等不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和保护图则、保护协议要求的或拟改变历史建筑用途,以历史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受让人应在签订历史建筑转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按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修缮和利用方案应符合保护图则和保护协议保护要求并经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修缮后应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四)登记:买卖双方持同意流转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历史建筑转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权籍调查成果、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及修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由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