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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嘉财社〔2009〕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社会发展局、劳动保障分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7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财社[2007]55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市本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就嘉财社[2007]555号第十一条给予个人缴费补贴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低保对象或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个人缴费发生困难的,由其本人凭区级以上残联核定的残疾等级证明,在当年的6月30日(今年延期至8月31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办审核,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出与其残疾等级相适应(详见附表一)的补贴意见后报区残联,区残联会同财政进行审定后确定补贴比例和补贴额,书面通知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汇总抄报市残联与财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时告知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在收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时,按照扣除特殊困难对象补贴额后的余额进行收取。区级财政在上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将对残疾人缴费补贴部分作为其个人缴费一并上缴,所需资金按照《嘉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嘉财社〔2008〕115号)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列支。

二、对于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享受期内的困难对象,在当年的6月30日(今年延期至8月31日)前凭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详见附表二),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办审核,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