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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台州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余额结转”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及市属高校,各区应按照上级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五条  成立台州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价调办),设在市发改委,作为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1. 将现有的市级蔬菜生猪市场风险基金、市粮油储备补贴、市级农资淡季储备贴息、市级食糖储备补贴、市级医药储备贴息、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临时伙食补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等专项资金打包纳入价格调节基金盘子(简称打包资金)。

2. 建立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简称应急资金)。

3.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2. 对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