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人均占有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但是,我省山地特别是低丘缓坡面积较大,是我省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合理需求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
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开发利用空间,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一)坚持“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要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开发,就是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适度地开发低丘缓坡和推进村庄整治。利用,就是要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凡有低丘缓坡资源的市、县(市、区)和乡(镇),都要对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查清低丘缓坡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条件、利用状况、适宜用途等情况,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制定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专项规划,编制每个开发区块的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规划要做到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应规划为耕地开发,以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紧邻集镇周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土地贫瘠的区块,应规划为建设用地,以解决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对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应保持林地现状,并可利用林地资源发展观光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规划,包括开发耕地规划、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规划。规划制定需经专家论证,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合理界定,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有关政策
(一)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林地政策。凡建设项目(如工业、村庄搬迁等用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依法报批。对现有林相较好的区块,予以保留,与发展观光旅游农业相结合。对适宜开发为耕地的林地,应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先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调整林地规划,将其调整为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落实易地造林,并由用于补充耕地的单位承担补造费用,实现林地占补平衡。
(二)妥善处理低丘缓坡开发中涉及的基本农田问题。国家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上报国务院批准;规划垦造成耕地的,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开垦成的耕地继续划为基本农田;规划成建设用地的,先易地垦造好质量相当、数量相等的基本农田,再在下一轮规划修编时依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