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有关内容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待遇
各县(市)依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特别是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绍兴市区的门诊统筹待遇规定为:
(一)参加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其门诊统筹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参保人员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且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的,符合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