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已下发各单位。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精神,以及
出口退税软件的支持情况和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统一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的
小规模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