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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明电〔1996〕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3-18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两者统一简称专用税票,下同)。为了辨别专用税票真伪,严格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专用税票认证系统)。
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是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把征税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据此与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信息核对,以达到对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进行认证的目的。现将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税票信息(含缴销的专用税票信息、丢失被盗等无效专用税票信息)可以集中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录入到计算机,形成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录入专用税票信息,然后传递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专用税票信息录入工作的部门必须于每月十日之前完成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指定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录入工作,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专网税票(包括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
二、缴款书的第五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