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3〕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和《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浙政办发〔2012〕119号
)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与联动监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绍兴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计划,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金融办落实监管职责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公司因重大违规而需进行停业整顿、兼并重组、终止经营资格等风险处置的,由县级政府按照省、市金融办的监管处置定性和要求,牵头相关部门及时处置风险。涉及违法案件的,由县级政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为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牵头部门,组织和协调工商、财政、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
第七条 市、县两级工商、财政、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及年检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人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审计部门负责会同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和融资银行应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根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反馈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同业恶性竞争,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
(一)严禁非法吸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二)严禁账外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核算必须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必须列入会计账册,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资金以外筹集资金搞账外放贷、账外借款、账外拆借等。
(三)严禁高利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向借款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贷款综合利率不得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四)严禁财务弄虚作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经营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凭空捏造、修饰财务报表和数据。会计核算必须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五)严禁不法手段收贷。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催收、扣收、处理变卖抵押物、加罚利息等合法手段依法收贷,不得采用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不法手段进行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偿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
(一)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县(市、区)金融办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和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地域和年度新增指标总量,把握准入标准,防止一哄而上,避免重复布局,控制新增指标,重点布局在小城市、中心镇。
(二)把好机构准入关。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要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实际营业地址要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相一致。新设立或重新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标识和警示公告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要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总经理人选应在金融机构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业务管理经历,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须参加省级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业务规范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管理预警系统,并纳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监测与业务服务系统。
(三)把好股权监管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须真实合法,必须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对县(市、区)设立第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增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入股比例上限为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不得再参股本县(市、区)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市、区)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严禁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经核准,主发起人股权满3年可转让,一般发起人股权满2年可转让。件和担保的落实情况、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时发现信贷业务流程环节的违反操作行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四)把好业务经营关。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坚持只放贷不存款的经营范围,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坚持“小机构、小贷款、小客户”的市场定位,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占比不低于70%。坚持比例控制融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和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资金调剂拆借三项融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投向原则,合理控制贷款集中度,行业集中度控制在30%以下,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已从银行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国家限制性行业领域放贷的,余额应控制在资本净额的5%以内。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方向,严禁贷款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不得与有关联的担保公司、典当、拍卖、寄售行等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建立和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营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制度。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薪酬方案和年度考核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等。小额贷款公司要合理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贷款的发放、收回及利息收取应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结算。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构建内部控制框架。加强主要经营管理事项的内部控制,按照要求建立评价制度,规范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董事会要定期对内控体系进行评价,定期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评价;把教育培训纳入内控管理的措施,强化信贷文化的教育,促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防案意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监督: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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