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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利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市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 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