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19〕18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21〕98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3〕4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各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对象: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范围为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的正式职工,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人员。
二、申请程序
申请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原精减回乡时户籍、现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乡镇(街道)出具的是否有享受其他补助的证明;
4.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是否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填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报原精减单位审批。
(二)原精减单位初审:原精减单位根据精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