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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绍市人社发〔2013〕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2019〕8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3〕4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农办、教育局、财政局,市区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1.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相应行政许可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

2.职业院校和经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办学机构申请举办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管理。

3.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内部职工技能培训项目的备案和管理由该单位所在辖区内的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4.经政府职业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相应资格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人力社保、农办、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负责前置审核和动态管理,做到“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

5.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不受理从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申请。

二、资格认定

6.举办职业培训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规定执行。同时,职业培训机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2)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3)   每开设一个培训项目,配备的专兼职教师不应少于5人,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7.申请新设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绍兴市民办职业学校(机构)办学许可申请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非绍兴本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发给的办学许可证或准予办学的证明;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绍兴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有持有《绍兴市居住证》。

(3)   学校章程;

(4)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   办学场地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消防、卫生、安全等材料和相关制度;

(6)   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   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财务管理制度;

(8)   注册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9)   办学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安全设备清单,以及资产来源证明;

(10)  联合办学的学校(机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1)  登记机关批准的名称预登记批文;

8.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申请报告;

(2)   按规定要求填写的《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