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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体改〔202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振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围绕涉企政策“全生命周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意见征求、政策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括:

(一)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奖励办法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三)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开放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第四条根据涉企政策内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听取企业意见:

(一)对不同企业、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二)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专项政策,应当有针对性地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涉及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广泛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专家的意见;

(四)出台前依法需保密的涉企政策,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企业家代表库产生,也可由省级相关部门提议产生。

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组建和管理企业家代表库,省级相关部门有建议权。

企业家代表库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企业家代表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1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比例不低于70%,且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50%。同时,应适当听取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新生代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载体,向起草部门提出涉企政策制定建议、反馈意见,表达诉求。

第八条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库代表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制定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制定涉企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以适当方式反馈。

对相对集中的反馈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以适应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起草部门在涉企政策起草阶段,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政策,可邀请企业家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参与起草。

第十条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涉企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风险进行系统评估。

除依法需保密外,可邀请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系统评估。

对相关企业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