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234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7-05-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