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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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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有序运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实施意见》(嘉委〔2012〕28号)、《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嘉政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有机更新资金,是指各个建设活动主体筹措的用于区块内房屋征收补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性支出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内集中成片开发的片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目标管理、成本控制、总体平衡”的原则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管理活动履行审计和监察职责。

第五条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城市有机更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具体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监督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包括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建设活动主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分区块编制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经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预算编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有机更新总体规划、重点片区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收入预算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经营开发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规费支出、上缴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结合区块的功能定位、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要素,对预计土地收益率等指标设置目标值,为事后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条  编制房屋征收补偿预算前,应做好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预评估工作。房屋征收补偿预算内容包括: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五)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六)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融资费用;

(七)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的编制单位应根据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和难易程度,在计算基数的3%以内编制房屋征收工作经费预算。

计算基数=房屋征收补偿预算(第十条)中的(一)+(二)+(三)+(四)+(七)-当次征收决定以前已发生的征收补偿成本

房屋征收补偿预算包括征收补偿管理费用和征收补偿服务费用两部分。

征收补偿管理费用具体包括:

(一)前期调查、测算、风险评估、公告费用;

(二)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评估、鉴定费用;

(三)房屋土地测绘信息费用;

(四)公证机构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

(五)其他不可预见的征收补偿管理费用。

征收补偿服务费用主要是指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服务成本费用。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征收补偿服务费用则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所组织实施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预算的编制应当以提升功能、保障民生、完善设施、改善环境为目标,根据各个区块的现状,对交通、污水、燃气、防洪防涝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文化、公园绿化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增投资进行测算。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预算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应作专项测算,即区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七通一平”支出。

第十三条  城市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