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企业自主评价(试点)申报和管理的通知
丽人社〔2019〕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相关精神,增强企业评价人才的自主权,更好地服务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企业自主评价申报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根据《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
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丽人社〔2013〕183号)要求,现就我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企业自主评价(试点)申报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一)申报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企业自主评价试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地方龙头企业,或者地方特色产业、重点行业中的骨干企业。
2.企业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评价工作基础较好。
3.推行并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二)纳入企业自主评价范围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企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从事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为准则、企业规章制度,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三)申报资格范围: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试点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及其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二)预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评估推荐,于每年7月底前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企业自主评价资格实行一年一审批。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行业类别情况,择优确定试点单位。
三、评审管理
(一)试点企业要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要求,结合行业技术要求及本企业技术特点,制定自主评价标准和评审工作方案,经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自主评价标准应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充分考虑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和能力素质,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二)试点企业要按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且各专业构成基本能满足评审需要。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是当地相关领域(专业)专家、试点企业负责人以及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相关要求对申报对象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筹备评审会议,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评审组于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天经抽签产生,一般为7-11名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原则上由企业负责人或当地相关领域(专业)专家担任。
(四)试点企业按规定召开评审会议,由专家组进行专业审议、面试答辩、综合评议,最后根据综合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