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1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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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绍兴市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0月13日
绍兴市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15〕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为广大群众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公益性招聘等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
(二)实施原则
1.权责明晰,协调一致。以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购买服务的主体、服务供应商、服务对象的“权、责、利”和工作职责。
2.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工作。
3.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的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4.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加强对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财政安排的承担或履行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能满足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各项要求的服务供应商。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职业培训的购买主体按照《绍兴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大病保险再保险的购买主体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精神,鼓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承办人须具备履行大病保险服务合同的能力,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总公司已经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
2.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3.依法合规经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4.配备熟悉当地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5.具备完善和健康保险精算、风险管理、核保核赔的制度的能力,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
6.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7.浙江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未被列入浙江省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招投标不良录名单。
三、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就业创业培训
1.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 个月内开展免费的岗前培训;
2.对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3.对企业从事紧缺职业的在岗职工开展的免费的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