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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2005-12-27                        嘉政发〔2005〕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离休干部持离休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嘉兴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优待内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各医疗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老年人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市本级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困难老年人享受嘉兴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

(五)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中心)和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