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2005-12-27 嘉政发〔200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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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离休干部持离休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嘉兴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优待内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各医疗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老年人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