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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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土空间结构,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地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促进耕地保护,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与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相挂钩的城镇建设用地,在充分保障农民安置建设和农村发展用地的基础上,节余的可用于其他生产建设的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交易,是指各县(市、区)在依据年度计划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时,为更加高效利用节余指标,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向有用地需求且计划指标不足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用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第四条 节余指标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除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自用外,其余节余指标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必须专项用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各级政府不得低价出让或者无偿调剂节余指标。
第二章 节余指标产生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计划,编制全市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总体规模和布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镇政府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不同需求,制订吸引农民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政策。
第七条 各镇政府或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民意愿,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立项申请材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项申请主体负责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获批:
(一)复垦后可与已有高标准基本农田连片的;
(二)节地率≥50%的;
(三)复垦区集中连片程度高的;
(四)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申请主体的;
(五)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当优先立项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通过审批的立项项目,由审批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主体核发节余指标凭证。
第十条 鼓励民营企业、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鼓励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复垦,后进行节余指标交易。
第三章 节余指标交易
第十一条 设立市、县两级节余指标交易平台。
市级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节余指标交易。
县级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县级平台”)设在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县域内节余指标交易。
第十二条 各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在本级交易平台进行节余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业务指导,会同交易机构制订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