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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2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8-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部分基层局反映的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审核增加出口报关单数据项后的审核工作要求
前期总局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审核配置中增加了包括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编码等出口报关单数据项的审核内容。这次升级对企业退(免)税申报影响较大,各征收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出口企业关于新增审核项目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尽可能减少新增审核疑点。对产生的审核疑点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退税的准确性。目前,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中关于出口日期的审核疑点产生数量巨大,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申报通过率和税务机关的正常审核工作。各局对出口日期审核疑点过多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出口日期申报错误次数应汇总参与退(免)税分类管理中企业申报准确率的计算。
二、出口企业的出口免税业务发生逾期未申报、外汇未按期核销情况的有关税务处理
出口企业经营出口免税业务,若发生逾期未做免税申报或免税核销申报的情况,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若外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样品、展品适用的退(免)税政策问题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被销售并且收汇的,比照自营出口货物适用退税政策。若未收汇,出口企业应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