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121号

生效日期2022-10-26失效日期2027-10-25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维护市场主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营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坚持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并重、“分级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包括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年度报告、“双随机”抽查和专项监管督导、执法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人力资源市场执法工作,协同市发改、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状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工作台账;

(三)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五)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工作;

(六)指导区(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的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年度报告、信息统计以及组织举办人力(人才)资源交流会等工作。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第七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及时认领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备案及监管信息,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衔接。

第八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动,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本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许可备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

 

第四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不定期组织督导本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市、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举报投诉途径,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全面公开随时抽查工作流程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动态分类,按不同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并加强规范经营、守法诚信、安全生产等培训教育。对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等风险较高、群众有效投诉较多、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普法教育和监管力度。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发现存在违规或者不良诚信风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可以采取提醒、规劝、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或者针对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执法行动,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重点核查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并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公共查询服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奖励惩戒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

第十七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信用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完善服务规程及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第六章 协同监管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二)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三)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备案的地址不符,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健全长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人力资源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收费或者超标准收费的,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积极主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行业及市场发展动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完善信息公开、舆情研判、新闻发布等制度,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及重大举措,及时回应市场监管热点问题,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按照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青人社字〔2022〕121号    

 一、背景及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事关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高低,同时也对保障服务人民群众就业创业起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顺应青岛市新时期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