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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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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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市本级和县(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市本级和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资助:
(一)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严重伤残、疾病或死亡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缴费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