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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检〔2010〕3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帮助经营者理解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身维权能力,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在积极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培训、提醒、告诫、通报等多种形式帮助商业零售企业了解掌握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导贯彻落实指南,规范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经营者理解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身维权能力,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促销的含义


  本指南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条 促销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志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要标明 “12358”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促销明示义务


  经营者商业零售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六条 经营者促销明示的具体要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标明的内容分别为:


  (一)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二)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三)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四)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第七条 新店、新品的促销方式


  在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的促销活动期间内,经营者没有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不得开展降价、折价方式的促销,但可以开展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的促销活动。

  第八条 经营者促销期满后的义务


  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以降价、折价方式促销的,应恢复按正常价格销售。

  第九条 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义务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经营者有本条第一款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价格串通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零售相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第十四条 咨询和投诉


  经营者或消费者遇到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问题时,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


  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发现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省物价局进行解释。


  附:


商业零售促销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经营者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公司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东莞”的JOJO牌眼镜的标示为“美国”等。

  二、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和旺达烤鱼片时,标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