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浙金融办〔201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的要求,并征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金融办意见,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管理,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所称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未达到100%时,可向本公司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第三条各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政策指导、审核等事宜。县级金融办负责审查、监督、处置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具体工作。
第二章借款规定
第四条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对象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10%(含)以上股份或持股金额20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财务规范的主要法人股东。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条件是:
(一)服务“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经营合规;
(二)开业一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