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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函〔2013〕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0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失效。

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精神,为帮助以船为家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和就业保障等问题,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渔民自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能上岸、能稳定、能致富”的要求,以全省以船为家渔民为对象,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转产转业,保障基本生活,改善水域环境,用三年时间(2013—2015年),分年度、分批次组织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提高渔民生产生活水平。

二、推进上岸安居

(一)科学编制上岸安居方案。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三年完成、分批进行的要求,科学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方案,明确三年内上岸安居的具体对象、具体时间和安置的具体地点、具体方式。相关地方要精心选择安置地点,尽可能将渔民安置到长期作业地邻近的城镇、中心村。要把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同步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实行多元化建设和安置方式。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住房和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鼓励成立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公寓式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积极采取差别补助和廉租房安置等形式,促进特困渔民同步上岸。

(三)明确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补助: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的;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

(四)明确补助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建设资金以渔民自筹为主,中央、省和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补助资金按中央补助资金的50%配套,即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3750元。有关市县政府要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并根据安居方式、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订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渔民建房提供按揭贷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资助等形式支持建设。

(五)落实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部门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安置小区(点)建设用地指标。省建设部门明确相关住房政策,规范渔民上岸安居住宅建设。

三、加快转产转业

(一)加强渔民培训。加大对以船为家渔民培训的支持力度,将其纳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并优先安排渔民农村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提升渔民素质,增强渔民致富本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渔民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二)鼓励创业就业。将渔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鼓励安置渔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渔民从事现代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商贸业、流通业等产业,渔民从事二三产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实行项目倾斜。各级农办、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在安排各类产业化项目时,要向以船为家渔民倾斜,以项目形式加速实现渔民上岸安居,巩固转产转业成果。

(四)加大金融支持。建立健全支持以船为家渔民转产转业的信贷扶持机制,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要通过完善农村信用户和“丰收小额信贷卡”等制度,加大对以船为家渔民转产转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

(五)规范渔业生产。严格执行捕捞证和养殖证制度,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产养殖规划,合理控制捕捞强度,调整、取缔不符合水产养殖规划的养殖生产,加强和规范外荡捕捞与养殖生产管理。对已收回外荡水面使用权证的水域加强生态保护,不再办理捕捞许可证和养殖许可证。

四、强化社会保障

(一)加大社会保障覆盖。扩大以船为家渔民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以船为家渔民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并落实相关待遇,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灾害等各项社会救助全覆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救助水平。

(二)统筹社会管理。对上岸安居的渔民实行统筹管理、社区化属地管理,开展渔民户口上岸和无户口渔民落户工作,以帮助解决渔民子女就学困难问题为重点,保障渔民享受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权利,让渔民参与基层群众自治。

(三)筹集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各级财政补贴、征占用渔业水域的建设单位承担、涉及城区水域的城市开发投资资金、涉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水域的园区建设资金、企业排污费等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五、改善水域环境

(一)加强水域管理。渔民上岸安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生产用船,规范生产用船停泊管理。对上岸所涉原居住船和用于生产的网簖等设施,经评估征收后拆解,对退出生产的苗种等进行合理补偿。渔民上岸安居后退出捕捞生产的,由渔政部门收回《渔业捕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