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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人薪〔2005〕7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单位:

为建立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长效保障机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可按年人均4000元(含现已享受的福利)标准提留。

二、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的计提年限计算至75周岁。

三、财政供养(包括全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