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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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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财法〔2024〕157号规定,保留。


各区(含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财政局、物价局(经发局)、建设局,市自来水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

凡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征收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征收细则予以征收。

鉴于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正在研究完善中,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废水排入区(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