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绍兴市政府令〔2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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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绍兴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国有土地并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建设、价格、财政、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通过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一)因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协议租赁的,租赁条件、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租赁国有土地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 租赁当事人;
(二) 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 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 租赁的年限;
(五) 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 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七) 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八) 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九)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条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的最低标准作相应调整。
协议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缴市财政部门,实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