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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财政局调整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调整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财行〔2015〕2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枣财行〔201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其他人员”市外省内及“厅局级”、“其他人员”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

市外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外差旅住宿标准是市直机关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提高市内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其中:市厅级480元/人、天,其他工作人员380元/人、天。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枣庄市市直机关市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枣庄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枣庄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市)财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2:

枣庄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地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市(厅)级          

其他人员        

市(厅)级          

其他人员        

北京

650

500





天津

480

380





河北

450

350





山西

480

350





内蒙古

460

350





辽宁

480

350





 大连

490

350

7月--9月

590

420

20%

吉林

450

350





黑龙江

450

350

7月--9月

540

420

20%

上海

600

500





江苏

490

380





浙江

500

400





 宁波

450

350





安徽

460

350





福建

480

380





 厦门

500

400





江西

470

350





河南

480

380





湖北

480

350





湖南

450

350





广东

550

450





 深圳

550

450





广西

470

350





海南

500

350

11月--2月

650

450

30%

重庆

480

370





四川

470

370





贵州

470

370





云南

480

380





西藏

500

350

6月--9月

750

530

50%

陕西

460

350





甘肃

470

350





青海

500

350

6月--9月

750

530

50%

宁夏

470

350





新疆

480

350






来源:枣庄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