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建办发〔202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2021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2022-01-20)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11月9日至2026年11月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11月9日至2026年11月8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北海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单位: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保证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8日
滨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保证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 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房屋面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房产测绘行业标准与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管理、利用服务工作。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本辖区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竞争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禁止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和恶性竞争情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房产测绘市场。
第五条 房产测绘实行委托制度。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个人)自主选择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受托方)。受托方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房产测绘业务,配合委托方将房产测绘成果提交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按规定予以备案。
第二章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管理
第六条 从事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
(二)具备房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三)1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拟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应按照《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名录库中进行注册。
第七条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
(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八条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市房产测绘的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准则,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接受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九条 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行信用管理,不断规范房产测绘市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产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承担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房产测绘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房产测绘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房产测绘成果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委托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对房产测绘成果实施验收,其中对商品房产预测绘成果实施阶段性验收,竣工后实施房产测绘成果整体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监管,结合房产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管理主管部门应把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委托方及相关部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