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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7〕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25日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2016年第4号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厅设立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省品审会一般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 1名,副主任3-4名。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七条  省品审会设稻、小麦、旱粮(大豆、玉米)、棉花等4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专业组成员由省品审会聘任。

专业组职责:相关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拟订;对照品种审查确定,决定试验品种的继续参试或终止试验;对申请品种的初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浙江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指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审会已受理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5个点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检测报告;

(五)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六)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分别交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包括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具体试验办法由省品审会制定并发布。

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全省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

第十五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全省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省内企业自主育成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省品审办会同相关专业组确定,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确定的对照品种应当及时报国家品审会备案。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由省品审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省品审办组织有关专业组定期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年度区域试验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对进入生产试验的品种,要结合年度区域试验考察,形成品种田间考察报告。

第十九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及时进行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专业组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品审会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四)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相应生态区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五)自有品种属于省本级已审品种,申请在省内增加适应种植区域或增加种植季节的,应当在拟增加区域和季节开展不少于一个季节的品种试验。

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申请者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适时组织进行前款规定自行开展的品种试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1月底前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品审办。省品审办在年度品种试验总结会议期间组织相关专业组初审。

初审时,省品审办需组织提供下列审定材料

(一)品种审定申报基础材料

1.品种选育报告;

2.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汇总;

3.品质、抗性鉴定、DUS测试、DNA指纹和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

4.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

(二)品种田间考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省农业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省品审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二十五条 省品审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审定会议。审定时,省品审办需组织提供下列审定材料:

(一)品种审定申报基础材料;

(二)品种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