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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拟订的《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4日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
(2017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进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省里将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公布的为准。
  三、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